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安全和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必须明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学校现有的实验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三种,包括: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地机动车。
第四条 每种设备都有一定条件加以限定,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
2.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实验用起重机械
1.额定起重量≥0.5吨,提升高度≥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三)实验场地机动车
限于在实验室内部或室外实验场地为实验教学专用的机动车辆,例如:铲车、叉车、堆垛机、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政策、法规、标准、文件;
(二)组织制订、修订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三)组织做好全校特种设备的论证购置、建档、培训、报废等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资料档案,监督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组织调查和处理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负责与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拥有的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四)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检测、年审、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七)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处置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须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完备审批手续。
购置设备前必须进行充分而有效的论证,必要时要对生产厂家进行严格考察。要对产品的质量、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进行充分调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购置。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使用单位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八条 应购买具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购置后,应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
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需到指定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指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入账手续;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坚持对在用特种设备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指定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合同。检验合格后到指定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压力气瓶
第二十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采购后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
第二十一条 气瓶使用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购置、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任何单位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信息的气瓶;气瓶若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瓶内压力、温度、液面高度、管道等进行巡视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充装气体时,需做好应急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尽量安放在室外,并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单独用于存放气瓶的房间和气柜需上锁并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按事故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东林校教〔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