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实验室管理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东林校办〔202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工作,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用电安全管理、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物安全与环保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用房使用者四级管理责任体制,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的校领导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责任,履行安全义务,各司其职,层层落实。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设主任1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工作部署;负责督查全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核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情况;

(三)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会议,总结并部署工作;

(四)掌握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负责实验室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六)负责其他需要审核的有关实验室安全事项。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

(四)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安全的监督、检查以及消防器材的更新等工作。

人事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参与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工伤事故认定的申请,执行对事故责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对职业禁忌症人员和因工伤、职业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妥善安排适当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在组织开展科研试验和科研项目时进行安全论证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落实安全负责人。

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

教务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教师培训、教学检查、教学管理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

校园建设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房屋修缮及门窗桌椅等的日常维修。

后勤保障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水、电、暖等日常管理服务和应急抢修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组,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投入。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需与学校签订《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实验室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订具体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建设,督促本实验室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条 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与所在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五)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各单位、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在职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二)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单位和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任何人员,均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实验室准入与项目安全审核

(一)实验室准入。所有拟进入校内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师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考核合格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与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实验室房间门口位置。

(二)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明显处。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应制订并明示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五)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危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等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应当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六)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七)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吸烟、烹饪、用膳和娱乐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八)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九)实验室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和规范处置。

(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做好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一)实验室须制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和保卫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五)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尤需注意。

(六)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七)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东北林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二)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东北林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二)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废物管理

(一)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二)其他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具体规定按《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安全与环保检查

(一)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检查整改工作的监管协调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工作,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向所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

(二)各单位、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须经常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备查。

(三)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例行检查,各实验室每周应至少进行1次例行检查,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检查和督查记录需存档备查,对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在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方面有以下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1.在安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3.事故发生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

1.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东林校教〔201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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