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实验室管理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东林校办(2023)46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和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目录由政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校内运输、储存、使用及危险废弃物收贮等全过程管理。普通化学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校内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废弃物收贮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一)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技术安全监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二级单位制订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2.组织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安全与法制教育和人员培训,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3.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及危险废弃物收贮等各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

4.办理公安管制类化学品的行政审批等手续。

5.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负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校内运输的监督管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的车辆不得入校;协助负责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审批等监督管理。

第七条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管理员(教工)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危险废弃物收贮等过程进行常态化管理。

(三)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技能、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根据学校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根据本单位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使用情况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一)实验室负责人、指导教师为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危险废弃物收贮等过程全面负责。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三)依据本实验室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编制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配备合适的安全防护用品。

(四)对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参观等)的所有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须对室内外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审核和备案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文件,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属于管制类(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须报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审核并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二)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小额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根据《东北林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树立节约意识,少量多次,按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采购危险化学品,避免大量囤积。禁止长期不进行清理或危险化学品库存超量的单位继续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实验室指定专人逐件检查,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记入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学校原则上禁止使用和储存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无其他替代品的,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同意,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保卫处、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资质不全的单位及个人,网购或邮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私自购买、接收、转让、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校园须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服从校园管理。需单独运输的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应装入安全器具。管制类化学品由暂存间领取至实验室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其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二级单位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隔热、避光、防盗、防爆、防静电、泄露报警、应急喷淋、安全警示标识等措施。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规定,做到专人管理、“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场所,并有专人管理。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柜内,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制度;剧毒化学品应按相关规范设置单独存储间,技防措施符合公安部门要求,并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

第十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有序存放。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放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可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察)。实验室应定期清理长期不用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超量储存。

第十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存储柜均须张贴有危险化学品清单,并及时更新,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清理,实时维护危险化学品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应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并在冰箱门上注明是否防爆。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标识明确、密封可靠。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二十二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剧毒化学品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危险化学品采购、入库、领用、使用及危险废弃物收贮等环节均须及时、准确记录,定期盘存,做到账物相符。公安管制类化学品台账须记录品种、时间、领用量、用途、剩余数量,双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应按量取用,需要临时存放的,应指定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可靠的存放地点,严禁随意摆放在实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放入专用储存柜,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实验项目制定、实验室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开展实验前,使用人员须认真阅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了解所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实验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使用管制类化学品或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发生化学品撒漏,应做好个人防护,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方法及时进行清理。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料,容器或包装物上必须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自配试剂应粘贴有名称、主要成分浓度、使用人和配制时间等信息清晰的标签,严禁危险化学品敞口摆放;原则上禁止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

第二十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应亲临现场培训和指导,保证整个实验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二级单位要做好退休、离岗教职员工和学生离校交接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账物相符、无不明遗留化合物和危险试剂。

第二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章危险废弃物收贮

三十实验室应以源头减量化为原则减少危险废弃物产生,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分类回收、规范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七章附 则

三十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东林校教〔201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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