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实验室管理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实验室、化验室废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实验室、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实验室、化验室废液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产生实验室、化验室废液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按规定于2004年4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固废管理中心进行申报登记。

二、产废单位应采用专用容器分类盛装实验室、化验室废液,并密闭存放,防止渗漏造成二次污染。

三、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市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

四、产废单位不得私自排放、处置实验室、化验室废液,不得将其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五、处置单位应为产废单位提供临时贮存容器并及时进行收集、转移和处置,在转移过程中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辆防止渗漏。

六、产废单位在转移实验室、化验室废液时,必须向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七、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市环保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实验室、化验室废液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哈环发[2003]4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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