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仪器设备管理

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东林校教〔2014〕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学院(实验中心)负责本单位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通过各种渠道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全部为学校财产,均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报废、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学校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

第六条各学院(实验中心)须配备1-2名业务能力强、有责任感的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八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九条实验室每年要依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从教学与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遵循注重效益、厉行节约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学院组织5人以上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签署专家意见,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调研和论证,制定仪器设备分配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确定拟购置仪器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并制定采购通知书。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预算执行后的结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另行分配,各单位不得私自留用。

第十四条未列入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申购单位、经费负责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论证、审批通过后,进入采购阶段。单价或批量总价预算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单价或批量总价预算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下达招标通知书,交由招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预算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教学仪器设备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批量预算总价在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预算总价在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填报《东北林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审批表》,由申购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可性行论证,审批通过后由招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计划;确需变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验收和报销手续。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入帐

第十七条新购仪器设备的质量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新购置仪器设备在正式使用前须进行全面验收。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同型号批量总值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验收。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到货以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在15个工作日完成设备验收。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验收的基本内容:

设备验收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购货合同等核查以下内容:设备铭牌、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出厂编号、CMC标志及编号(计量设备)等。

(一)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相符,是否是全新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其他资料是否齐全且与装箱单相符;

(三)开机测试并核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实验精度、质量性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第二十一条验收过程中发现所购仪器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损坏、短缺或技术指标、性能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购置单位应首先向供货商提出换货、退货要求,如无法解决,可向招标管理部门报告,由设备招标部门根据招标合同向供货方提出退货、换货、索赔或合同仲裁。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验收以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新购置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自制、外单位捐赠、其他方式调拨的仪器设备,经相关部门评估确定设备价值后,设备使用单位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技术升级、改造导致仪器设备原值改变时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账务变更手续。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实验中心)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入账、报销、调拨、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认真制订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

第二十八条严禁随意拆卸、改装和迁移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拆改或迁移仪器设备的,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未经批准私自拆、改、迁移仪器设备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交回时要严格检查,如有损坏或丢失,应追究责任。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带,确需外带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或出租。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工作岗位变动(退休、调转、职务变动、出国学习等)时,须将所领用的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含随机技术资料、零配件,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箱、柜钥匙等;

(五)其他应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二条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如存在使用效率低下、闲置浪费等情况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仪器设备的调剂和调拨。

第三十三条教学科研人员退休,如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而需继续使用实验仪器设备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在满足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安排退休人员继续使用所需仪器设备。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按照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定期进行停机检查和常规保养,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杜绝仪器设备带障作业。

第三十五条凡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保管人填写申请表,经申报单位负责人核实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专业维修人员对报修仪器设备进行维修。

第三十六条凡属于质保期内受损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保管人与厂方直接联系,及时维修,严禁拖延至质保期外。

第三十七条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维修。

第三十八条凡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其维护与维修,根据开放范围、使用效益给予相应补助,未参加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不承担任何维护与维修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保管人进行技术验收,由设备保管人和设备维修方在维修验收单上签字,并及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的报修仪器设备严禁使用。

第四十条仪器设备从出现故障开始,包括报修、上门维修、验收等全过程,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相应的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第四十一条仪器设备经维修后发生增减值情况或其功能经维修后发生改变的,要及时变更该仪器设备账。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赔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以下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一)不服从指挥,违反实验项目安全要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卸、拆解仪器设备及其配件的;

(三)未经培训或学习,盲目操作仪器设备的;

(四)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失职、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教师指导错误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五)其他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四十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仪器设备管理人须立即向学院负责人报告,学院应及时调查事故原因,确认事故责任并填报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告单。

第四十四条因人为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相关责任人须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事故责任调查不清时由实验室主任、仪器设备管理人、仪器设备使用人共同赔偿。

第四十五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和计算:

(一)损坏、丢失可单独购买到的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损坏、丢失不可单独购买到的零配件的,按实际可购买部分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恶化程度,评估计算损失价值。

第四十六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下者,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者,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确定赔偿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后,赔偿责任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予以赔偿;超过三十日仍末赔偿,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学校纪检部门并交由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由于非人为责任、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可免于赔偿。

第四十九条赔偿款一律上交学校财务,按照有关规定入账。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五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仪器设备损坏且维修费用超过同性能新产品价格50%以上。

(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主要部件陈旧过时无法购买到维修配件。

(三)因改建、扩建等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但迁移后无法恢复原来状态继续使用。

(四)超过使用年限性能下降或技术功能落后且无法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五)因安全、环保、能耗、排放等不达标且无法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六)计量检验不合格,需强制报废。

(七)其他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

第五十一条仪器设备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报废,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后填报《东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使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仪器设备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报废,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报《东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报废仪器设备资产价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十二条所有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及其附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处置。

第五十三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账物相符。

第五十四条教学单位、设备维修中心可以根据教学演示、实验演示、维修需要等申请对报废仪器设备的整机或零配件进行拆解留用。

第五十五条对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但可满足校内其他单位、校外友好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进行调拨或捐赠处置。接受调拨、捐赠的单位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拨、捐赠手续。仪器设备接收单位接受捐赠后,需向学校出具接收文件。

第五十六条校内无法利用的报废仪器设备、被拆解仪器设备的残余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第五十七条通过报废审批后的仪器设备须在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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