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弃物”,是指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成分的废弃液体和废弃固体,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
第三条 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开展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校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第六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各单位是危险废弃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制订并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转运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
第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是指实验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一般化学品、一般化学废液、废化学品污染的固体废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其他生物废弃物;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根据本办法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一般废弃物必须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四章 收集和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
(一) 化学危险废弃物
1.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容器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容器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4.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容器上应有明确标识。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其他生物废弃物,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1.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2.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3.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由学校统一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4) 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再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各单位和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 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 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 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应完好牢固,封口紧密,无破损、倾斜、倒置和渗漏等现象,确保不会发生废弃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异常现象。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80%;
(四) 生物危险废弃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 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开展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实验室提前按规定要求将危险废弃物包装好,并将通过审核的废弃物清单粘贴在盛装容器或包装物上;
(二)各实验室按约定时间将废弃物集中至回收地点,并派专人到现场向回收工作人员清点移交;未按要求包装并粘贴清单的废弃物,回收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有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产生的单位应单独列清单提前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由两名工作人员运送至学校危险品仓库贮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七条 为节约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学校要求: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