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实验室管理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东林校教〔2017〕17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生物实验室。

第三条所有与生物相关的实验必须根据其实验性质到具备相应实验条件的实验室中完成,本办法中实验性质包括动物实验、微生物实验、基因实验或其他的生物实验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订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三章 生物实验室的建立与安全管理

第七条学校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由二级单位向学校提交报告,学校经论证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审批备案标准,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建立生物实验室要先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控制程序,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生物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条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定期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四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中含有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微生物的实验室,称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人间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名录及级别,确定本实验室能从事及拟从事的微生物研究范围。

第十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四个等级,BSL-1、BSL-2实验室称为基础实验室,具有BSL-3防护水平的实验室称为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达到BSL-4防护水平的实验室称为高度生物安全实验室。

第十四条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符合《卫生部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不得在BSL-1、BSL-2实验室中进行,必须按国家规定在BSL-3、BSL-4实验室中进行,BSL-3、BSL-4实验室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病原微生物的分类、管理、存储、后期处理工作,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感染控制工作,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预防、建档工作,病原微生物泄漏控制工作,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第五章 动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鉴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管理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证可证等。

第十八条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十九条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直接从事实验动物的教师和学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与传染病有关的健康检查,调整不适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应严格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动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因(基因工程)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使用的实验物品涉及到各类基因(基因操作)的实验室,称为基因(基因工程)实验室。涉及到基因(基因工程)实验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应对DNA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并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第二十四条从事遗传工程体释放的实验研究,应对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释放目的、释放地区的生态环境、释放方式、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价,并确定释放工作的安全等级。

第二十五条从事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做好相关安全监督记录。

第七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选择配置生物安全柜,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生物安全柜。

根据下列所要保护的类型来选择适当的生物安全柜:操作危险等级为1-4级微生物时的个体防护;暴露于放射性核素和挥发性有毒化学试剂时的个体防护;或上述各种防护的不同组合。

第二十七条生物安全柜应放置在远离门,远离过道的地方。生物安全柜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在使用每隔一定时间之后,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生物安全柜进行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个体防护服、手套、口罩及防护眼镜等,在实验室出口处还应配备冲淋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灭菌器,以保证移出实验室的医疗废物无污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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