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实验室管理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东林校教〔2016〕6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规范有序地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要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宗旨,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为学生进行实验研究与探索提供实验活动的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要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学生和教师需要和实验室自身特点,采取灵活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的开放内容,切实提高实验室开放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所有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必须面向全校学生和教师开放,有条件的实验室要面向全社会开放。

第五条 根据实验室功能定位和设施能力进行开放,其开放内容包括:

1.学生利用计划外课时对课内教学实验进行深入研究;

2.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实验;

4.学生竞赛训练、课外科技活动;

5.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实验室承担的社会服务课题等;

6.其他可以认定为实验室开放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自身条件,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面向学生和教师开放,开放时间的具体形式为:全天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七条 全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分管院长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中心和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做好实验室开放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必须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加强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并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实验室开放期间需要教师指导的,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安排指导教师。

第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的安全管理,加强实验室开放安全措施,实验室管理人员、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水、电、危险物品等的安全使用,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做好仪器设备和相关资料(如仪器操作说明、使用手册、原理图、电路图等)等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安全知识培训和仪器设备使用规范培训,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并向学生警示和防范。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仪器设备、实验用品的收发工作,做好实验室相关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纳入学生第二课堂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可参照《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东北林业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东北林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东北林业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开放,由开放产生的创新创业成果可以评奖、参加比赛和推广等。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由于实验室开放所产生的工作量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认定核算。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成效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将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与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成效相结合。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订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自行制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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