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实验室管理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东林校教〔2014〕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结合我校实验室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各学院下设的实验室。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定位,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活动,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第十一条新建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实验室要有饱满、稳定的教学任务,科研实验室(或研究室)要有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

2.要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工作人员;

3.要有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可靠的经费来源;

4.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完善,实验室各项安全指标和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5.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凡新建实验室必须经基建、安全、环保等各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要保证实验室有稳定合理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环境条件建设费、仪器设备维护费以及实验室开放运行费等。实验室建设经费要专款专用、科学合理地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特点,鼓励学科专业交叉,打通教学科研实验室壁垒,密切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统筹相关各类实验资源,构建功能集约、资源优化、开放充分、运作高效的实验教学平台。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网络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打造贴近实际的模拟、虚拟、仿真实验环境。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成立、调整、撤销由学院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论证,上报学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新建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提名,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撤销、调整实验室的,原实验室主任也相应被撤销;调整后的实验室主任由学院先提名,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后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新建实验室要同时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账、实验室管理档案等;撤销或调整实验室的,其相应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档案等交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注销或转移仪器设备账。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项目及其技术开发,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实验管理的研究,重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的开发,挖掘仪器设备潜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四章

第二十条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管理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讨论和审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要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应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必备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人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评聘及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和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研究讨论实验室发展、建设、管理等工作,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要做好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收集、记录、统计、分析、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学校和上级部门提供有关实验室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各类实验室要向校内师生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适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类实验室实行评估、督促和检查。通过评估检查,推动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效益的提高。各实验室要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考核与评估。

第五章实验室人员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新调入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师必须进行实验技能考核,实验技能考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教务部门共同组织。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及岗位聘用,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通过考核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岗位职责聘任实验技术岗位职务。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和实验室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升实验教学能力。实验室人员在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础上,应确定自己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地提高业务水平,丰富实践经验。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实验室人员的水平,改善队伍结构。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邮编:150040    版权所有: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分析测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