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实验室管理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东林校办〔20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全校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并对压力容器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压力容器,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管理除完全履行学校特种设备管理的条款外,还必须执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条款。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凡计划购买压力容器的单位,需确保所购产品是合法资质单位生产,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明确所购压力容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管理或作业资质。

第七条压力容器到货后,须由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共同完成以下工作,方可申请验收:

1.检查到货压力容器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清点到货物品及所有单据、说明书等资料并登记在册。

3.建立本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压力容器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生产厂家或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国家许可的单位进行,并在厂家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调试,直至压力容器各参数都符合技术说明的各种标准,方能投入正常使用。

第九条压力容器到货验收后20 日内,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到所辖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将登记配发的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上。

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压力容器前应根据实验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或工艺操作规程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办法。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压力容器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节能知识。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针对压力容器及相关部件可能出现的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认真做记录。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四章 压力容器的检查与检验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随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检查,并对监察、检查所提出的意见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做详细记录。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压力容器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投入使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3 年),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压力容器的维修、变更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压力容器的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变更(含使用变更和过户变更)与报废(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均可予以报废),需由压力容器所属单位向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提出相关申请,并积极配合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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