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实验室管理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东林校办〔20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的用气行为,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23-2021)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按其临界温度可将实验气体划分为三类:

(一)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二)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三)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设专人掌握本单位保管和使用的气瓶情况,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对本单位气瓶进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气瓶安全,并对气瓶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对气体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进行审查,公布合格供应商的名单。各实验室原则上只能从学校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用气体,对于合格供应商无法供应的特殊气体,需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特殊实验气体采购登记表》(见附件),由学院审核、报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范围内的所有气瓶应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一般由充装气瓶的单位完成)。

(一)检验周期: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六条租用、购买、充装和准备使用的气瓶应作如下检查。

(一)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二)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并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相符。

(三)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

1.查看气瓶生产日期,一般气瓶使用20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为12年;

2.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内。

(四)气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包括:气瓶阀门、安全液压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

(五)气瓶保护附件是否齐全,包括:固定式瓶帽、保护罩、颈圈等。

(六)充装好的气瓶应具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不合格的气瓶流入学校。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对各单位气瓶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 气瓶的存放和使用

第八条气瓶存放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瓶必须做好标识和固定工作,空瓶与实瓶、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气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二)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乙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并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与报警器。

(三)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必须画出气体管路布置图,并对气路进行标识。

(四)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五)气瓶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要旋紧,新连接管路必须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防止气体外泄。

(六)使用气瓶时,操作人员应避开瓶口方向,站在侧面。打开气阀的顺序为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关闭气阀的顺序为先关闭总阀,用尽管路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开、关减压器和总阀时,动作必须缓慢。

(七)操作易燃易爆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八)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可燃气体和助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m。

(九)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第九条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措施

(一)乙炔:应按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执行。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气混合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氢、氯、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乙炔容易聚合,在压力高时更易聚合。使用时,气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二)氢气:氢气无色、无味、无毒、可燃、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他气体混合,并且随温度压力升高,爆炸极限范围还要变宽,且不易被发现。氢气对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范围为1%~74.1%(体积分数),此时,极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烧速度约为2.7m/s;氢气与氯气相混,经加热或日光照晒也会立即爆炸;氢与氟混合则立即爆炸。

氢气瓶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严禁烟火,远离热源,避免太阳爆晒,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暂不用时也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因教学、科研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按GB 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1.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得超过l%(体积分数)。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次。

2.多层建筑内使用氢气瓶,除特殊需要外,一般宜布置在顶层外墙处。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积聚,应在建筑物顶部或外墙上部的最高处设气窗或排气孔,并朝向安全地带。

3.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

4.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

5.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6.与其他可燃性气体贮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四)氧气:按GB 1691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氧气是强烈的助燃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他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或误用)盛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装氧气。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严禁氢与氧、乙炔与氧等混放一处使用。

第三章 气瓶的搬运和充装

第十条气瓶的搬运应遵从如下规定:

(一)在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且不准与化学物品混装混运。

(二)搬运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总阀移动。

(三)对于气瓶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气瓶的储存

第十一条实验室不得过量存放气瓶(每8m2可存放1个气瓶,原则上每个房间不得超过8个),尽量不存放备用气瓶。

第十二条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和使用气瓶。

第十三条暂时不使用的气瓶,请气体供应商保管、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特殊实验气体采购登记表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邮编:150040    版权所有: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分析测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