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实验室管理

 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

(东林校办〔2021〕1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日常检查,消除实验室安全与环保隐患,使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常态化、制度化,依据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是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实行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运行机制,其重点是形成以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为主体、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协调监督、其他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安全检查体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采取学校监督抽查与各单位自检自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其他校领导对所联系二级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每学期组织2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检查频次并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检查,各实验房间每天至少进行1次检查。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或学院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不定期组织对电气设施(设备)、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装置及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易燃易爆等重点监控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各级各类检查都要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尤其是对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验收要形成闭环管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检查材料存档责任为“谁检查谁负责存档”。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应视不同检查形式有所侧重。

(一)组织体系与制度管理

1.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责任人姓名、手机号等信息是否正确公示于实验室醒目位置;

3.实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并正确张贴;

4.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详细职责并责任到人;

5.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年度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

6.是否按要求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7.是否建立符合本实验室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仪器设备及实验相关物品管理

1.实验室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高温高电压设备、超低温及特种实验设备等)的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2.剧毒品、管制类药品的“五双制度”情况(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人记账);

3.各类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存放、管理是否规范;

4.病原微生物菌种的使用、存放、管理是否规范(含:生物安全柜定期安检与记录),是否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要求;

5.实验室各类有害废弃物的存放、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三)场所安全、人员防护及卫生管理

1.实验室功能分区与布置是否正确合理;

2.实验室及实验场所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完善;

3.实验室必备紧急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沙、急救箱、紧急喷淋器、洗眼器等)是否合格可用;

4.实验室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且有明显标志;

5.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个人防护是否规范;

6.实验室水、电、门窗是否安全;

7.实验场所卫生状况是否整洁。

(四)档案管理

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含有毒有害危险品化学品、易制毒(爆)品等管制类药品)购置、使用、保存记录台账;

2.病原微生物菌种购置、使用、保存记录台账;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4.特种设备使用运行、维护保养、年检记录等;

5.安全培训档案。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向学校提交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检查中若发现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和工作,并迅速按规定上报或着手处理。在事故隐患或危险情况未排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复实验和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三)未按职业卫生及安全要求为实验室相关人员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的;

(四)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的;

(五)未从有资质供应商处采购危险化学品;未经报批,从其他渠道私自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

(六)消防栓、灭火器前堆物;

(七)将实验室玻璃器皿、化学品空瓶随意丢弃在走廊、室外、生活垃圾桶、垃圾箱内的;

(八)实验过程脱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必须双人在场实验的情况,只有一人在场的;

(十)不按照审核要求乱审批、乱签字的;

(十一)其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若性质恶劣、潜在后果严重的,可视情况在任务性绩效工资中扣发1-3个月基础绩效工资标准额度。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实验室关停整改,并上报相关单位,该实验室负责人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相关单位确认其已经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三个月内同一实验室因同一原因或经查属于类似原因被投诉两次及以上并经调查核实的;

(二)对上次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在检查中再次发现同类问题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东林校教〔2019〕9号)同时废止。

(2019年3月制定,2021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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