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决定成立校院两级“实验室安全督查组”,依据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组代表学校和学院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调研、督查、评估、咨询和指导等,督促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改进和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校级实验室安全督查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含督查组的设置、督查组职责和权限设定、督查员的聘任等。
第四条 校级实验室安全督查组由8-10人组成,成员由学校聘任;督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督查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督查工作进程管理、督查工作报告撰写等事宜。
第三章 督查员资格与聘任
第五条 督查员由具有丰富实验室管理经验或长期在一线指导实验教学的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担任。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经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考察并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六条 督查员聘任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思想端正,为人正直,秉公办事,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2.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3.长期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任务,善于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督查范围与职责
第七条 督查范围包括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仪器室、危化品库房、气瓶房等。
第八条 督查组职责:
1.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
2.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工作规划;
3.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抽查,查找安全漏洞;
4.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协助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关停整改不力的实验室;
5.协助学校和各单位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第五章 督查工作内容
第九条 督查具体工作内容:
1.制订学期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计划,同时总结上一学期督查工作,并形成督查工作报告;
2.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逐项检查,检查结果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如有安全隐患需拍照存档;所有检查记录和照片及时提交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存档,检查时应佩戴督查证。
3.开展全校范围内的实验室督查巡查,做到全覆盖、无盲点;配合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
4.督查巡查中如发现安全隐患,需向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报备,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下发检查通报;实验室整改结束后,督查员应向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提交督查复核报告;
5.督查组每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检查不少于2次,每位督查员每个月要对所负责学院的实验室督查巡查不少于2次;
6.参与实验室有关安全建设的验收和安全准入工作,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
7.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安全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受邀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讲座等。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督查队伍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在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中列支校级督查组工作和培训经费;各二级单位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院级督查工作和培训,保证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